招聘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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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23年福建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定期专项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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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及要求
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5日17:00。
2.报名方式:此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按系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确保招聘期间保持通畅。
3.资格审核: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接收平台公众号推送的资格初审结果,或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申诉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4.考试确认: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请于2023年7月7日8:30至7月9日17:00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完成参加考试的确认手续。未及时确认考试的报考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5.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需于2023年7月15日至7月17日,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自行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或未及时提供合格照片无法下载准考证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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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符合福建省现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3.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岗位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在1977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
5.具有两年及以上中学工作经验;
6.具备应聘岗位相应学科的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7.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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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路15号
邮编:350007
电话:0591—83445548
附件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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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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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及要求
(扫码查看岗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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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和考试
1.报名时间:2023年7月3日8:00~2023年7月11日17:00。
2.报名方式: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按系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确保招聘期间保持通畅。
3.资格初审: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后1个工作日内接收平台公众号推送的资格初审结果,或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申诉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4.考试确认: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请于2023年7月8日8:00至7月14日17:00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完成参加考试的确认手续。未及时确认考试的报考者,将取消考试资格。
5.打印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者需于指定时间(时间另行通知)内,登录福建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平台(http://220.160.53.33:8903/)自行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合格照片无法下载准考证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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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3.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岗位报考者应为1987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岗位报考者应为1982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岗位报考者应为1992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要求为2021、2022、2023届毕业生岗位报考者毕业届别以学历证书年份为准;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报考者毕业届别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年份为准;各项资格认定截至2023年9月30日;
4.已参加规培人员须符合闽卫科教函〔2012〕404号、闽卫科教〔2015〕10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5.对于经住培合格的临床医师,按照国办发〔2020〕34号、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闽卫科教函〔2022〕454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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